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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_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是什么

ysladmin 2024-07-05 人已围观

简介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_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1.(  )是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

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_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  )是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责。

2.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修正)

3.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4.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_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是什么

(  )是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责。

       答案:D

       景区安全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②提升游客体验价值;③保护旅游景区的资源与环境。其中,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责。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游览安全;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境外规划设计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办公室

       (挂信访中心、应急办公室牌子,与党工委办公室合署)

       工作职责:

       围绕党工委、管委会的中心工作,负责泰山景区内各项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情况,负责信访、应急办公室和便民服务电话等工作,协助领导处理须由管委会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协调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活动的安排保障及会议的通知、组织和安排;研究拟定办公、文档、保密、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来问来电的收发、传递分阅及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基层单位文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党工委文件、管委会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放、报送工作;具体负责机关值班、车辆管理、接待及接待票证发放管理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重大接待任务的服务工作;负责泰山景区内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生活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办公设施的管理、内部保卫以及户籍管理等有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挂研究室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围绕党工委、管委会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协助领导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安排,负责主要领导讲话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信息工作;具体负责党工委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碰头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印;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监督、协调、指导泰山景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承办民事应诉工作;负责年鉴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财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财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泰山景区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分配计划,汇总泰山景区财政决算;负责景区国库的管理;指导景区税收工作,与税务部门共同拟定景区税收计划,组织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审查建设项目等重大支出的预决算,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及机关、报帐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景区票证的设计、印制、发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负责景区内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负责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管理泰山景区财政支付中心;指导大津口乡的财政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与党工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合署)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组织、人事、劳动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组织、人事、劳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查、考核、奖惩,并提出领导班子配备及领导干部任免、交流等建议;负责泰山景区科学发展、目标考核评价标准的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及乡村的党建工作;负责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及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和保险福利等工作;负责泰山景区的劳动用工、劳动就业、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障、人事代理工作;负责统战工作;负责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挂世界遗产管理办公室、地质公园管理办公室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建设、土地、房地产、资源(除文物、水资源、林业资源,下同)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景区详细性控制规划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泰山景区周边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泰山景区内规划、建设、土地、房地产、资源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实施景区土地资源、土地市场管理和收回收购土地资源的管理,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乡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决策会的组织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承办景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编制建设项目概算,具体负责施工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审核景区内经营点的选址定点;负责世界遗产和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世界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地貌、矿产的监测、保护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文物、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文化、文物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负责泰山景区内的文物古迹、文化遗址等文物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保护管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负责泰山景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文物、宗教的行政许可;具体负责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宗教场所的安全监督工作;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维修计划会商规划建设土地局,报办公会或项目决策会审定;组织、指导景区内的文物调查、考古发掘等工作;指导、帮助、监督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员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党工委统一安排,协助做好景区内文物、宗教、民俗等方面的节庆活动;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林局

       (挂森林防火办公室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林业、园林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农业、林业、园林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泰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景区内农业、林业(森林资源、动植物资源)、园林及水资源、防汛抗旱、动植物检疫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渔业等农村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制定景区涉及到农林工作的各类规划及水系建设规划、林业生产计划、绿化美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所属单位的农林工作,并具体负责农林工作年度计划的编制;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农业、林业、园林及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及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管理工作;指导景区内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古树名木保护、维护,林业科研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景区内森林防火 林政及森林公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环保局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对景区内的景容景貌、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环境保护及相应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景区内的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协调或负责景区内资源和大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方面的定期监测和管理;指导监督泰山景区疾病控制中心的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济发展局

       (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国有资产、经营、物价、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内的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国有资产、经营、物价、交通管理工作;制定景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发展规划、招商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景区内经济社会相关事务的行政许可;监测分析景区内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负责景区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各类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景区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调度工作;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委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具体负责国有资产收益项目的收益和收缴;监督指导景区内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会商规划建设土地局做好经营点的选址工作,负责经营点的定员、定位、定性工作,具体办理准营证;指导景区内交通道路的规划、建设;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事业局

       (挂泰山景区村街管理中心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社会事业发展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景区内的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人民武装、双用共建、慈善福利、老龄、残疾人、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负责与社会事业相关的文化、科技、体育等工作;管理泰前居委会、迎胜居委会、曹家庄村、南马套村,具体负责所辖村(居)农村工作年度计划的编制协调相关人大、政协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挂精神文明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的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制定景区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发展的指导性工作计划,具体负责泰山文化与形象宣传和有关泰山信息的发布;负责机关和指导基层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活动的组织;监督指导景区内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具体负责景区内报刊的订阅;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与党工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景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负责景区内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景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市安监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具体负责景区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安全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活动,维护景区稳定;承担景区安委会、综治委的日常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工委

       (挂监察室、审计室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及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在党工委领导下,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责任追究)、政务公开及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党工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优化环境的监督检查和政风行风工作,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受理对党工委、管委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组织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景区内的各项审计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团工委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机关党组织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组织和基层团组织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学习、宣传工作;按照《党章》要求,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协助抓好机关党员干部的管理、考核和党员评议工作;指导和组织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员党费和系统内团员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员、系统团员的发展工作,办理退团手续;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妇委会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妇女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落实《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职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基层单位工会、妇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履行工会组织的四项社会职能及妇女工作的相关职责;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上解、管理工作;抓好职工技术创新和劳动竞赛活动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文体活动的组织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类型:机关单位> 党政机关。

       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会内设管理机构职责:

       党委办公室

        负责景区党务、纪检、群团、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人事和人力资源管理、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目标考评、工会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行政办公室

        负责景区政务、综合、督察督办、文秘、政务宣传、企业文化建设、档案管理、后勤管理、财产管理、行政接待管理等工作。

       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文物保护、宣传和研究,负责含光门遗址博物馆的管理,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会、研究会的管理等工作。

       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物业、设施、绿化、防汛等社会事业协调统筹,建立社会事业管理科学体系,各项社会事业指标考核等工作。

       财务管理中心

        负责景区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程预算审核与决算评审,大宗设备的采购、招标、报废以及对工程项目招标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预算支出、目标收入等指标的考核,火车站广场扩建工程拆迁遗留问题处理,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

       下设管理机构职责:

       -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物业保洁、护城河保洁、城墙防汛、护城河防汛等工作。

       -设施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亮化工程、夜景照明系统的建设和维修维护,旅游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物业设施等的建设和维修维护,城墙文物的日常维修维护、抢险加固等工作。

       -安全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文物技术监测和日常巡查,文物执法、城管执法,统筹消防安全、安全应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考核管理工作,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保卫、维 护稳定等工作。

       -经营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非收费区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商业策划、招商和经营商户的管理等工作。

       -绿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景观策划、栽植培育、修剪养护等工作。

       -书法艺术博物馆

        征集、陈列书法艺术方面的文物和作品,研究、传承、弘扬中国书法艺术,开展与国内外文化机构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等工作。

       -含光门遗址博物馆

        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保护唐皇城墙含光门遗址和门道遗址;征集、陈列、研究古代城墙建筑方面的文物;研究西安城墙及中国古代城墙发展史,加强土遗址保护研究工作,开展与国内外文化机构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等工作。

       下设经营机构职责

       -旅游发展公司

        负责景区收费区的运营管理,景区旅游宣传、旅游推广、文化活动等工作。

       -园林绿化公司

        同绿化管理办公室职责

       下设协会职责

       -保护基金会

        接受关心和支持西安城墙文物保护、研究事业的捐赠,资助西安城墙的科学保护和修复,资助有关西安城墙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出版及人才培养,同国内外有关团体、研究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有关西安城墙保护的社会活动等。

       -历史文化研究会

        开展西安城墙文物研究、建筑和砖石土木结构遗址保护研究、土遗址保护研究、历史文化研究,开展国内国际古城堡、古城墙、古遗址学术交流和研讨等。

       好了,关于“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