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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疗休养自由行注意事项是什么_浙江疗休养线路

ysladmin 2024-07-25 人已围观

简介浙江疗休养自由行注意事项是什么_浙江疗休养线路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浙江疗休养自由行注意事项是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烟花”升级为强台风,路径直指浙江,当地采取了哪些防

浙江疗休养自由行注意事项是什么_浙江疗休养线路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浙江疗休养自由行注意事项是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烟花”升级为强台风,路径直指浙江,当地采取了哪些防汛防台措施?

2.浙江温州市公务员待遇怎么样?一个月工资大概有多少?

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4.2022绍兴银行浙江嘉兴桐乡二级支行行长公开竞聘公告1人

5.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0

6.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试用期人员可以么

浙江疗休养自由行注意事项是什么_浙江疗休养线路

“烟花”升级为强台风,路径直指浙江,当地采取了哪些防汛防台措施?

       当地的各个气象部门24小时监测这个台风,水利部门也是严密的监测。防止这个台风到境带来过大的降雨,导致一些河流水位上涨。当地也提醒一些市民朋友们要防止台风天气的出现,要做好安全措施。就像是在一些户外工作的人,一定要注意及时的进室内,避免受台风天气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学生,还有社会实践或者是郊外写生的人。

       这些人都应该注意台风天气的影响。在一些东南沿海经常会有这种台风出现。而今年的这个第6号台风烟花是一个强台风。风速达到每秒42米。还是比较让人惧怕的速度。不过他能不能顺利登录还是一个问题。因为气象部门监测到这个台风的风力是有一点弱的。所以说不定会在路过台湾的时候就减轻了风速也是有可能的。

       对于一些南方沿海地区而言,台风是再正常不过的天气了。在一些盛夏时节,经常会有这些台风出现。在台风天气来临的时候,所有的渔船都要归港。并且家家户户都会安上门板,防止台风,把他们的窗户吹走。尤其是一些高僧,也会把自己的衣服户外的东西全部都收到室内,并且门窗还要用胶布紧紧的粘上。因为发生过这种把窗户直接刮跑的经历。

台风天气就不要出门了,因为人有可能就会被台风卷着跑。台风在我们西半球这里被称作台风。在西半球那里发生的一些气流都叫做龙卷风。之所以会发生台风,是因为在剩下的一些季节海洋上的一些气旋的影响,所以就导致了一些地区出现了台风。为了防止台风天气带来的经济损失,气象部门都会严密的监视台风,并且发出预警。在台风还没有登陆的时候,当地就已经做出了台风的5级预警。因为以往已经非常有经验了,所以这次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损失。

浙江温州市公务员待遇怎么样?一个月工资大概有多少?

       抓住夏天的尾巴!除了漂流,临安还有这些水上项目

       夏意犹未尽,忽觉秋已来,持续晴天,午间的热感依旧,“秋老虎”时不时刷个存在,闷热感挥之不去,你还没有来过一次亲水之旅?赶紧抓住夏天的尾巴,感受大自然带来的乐趣。在临安,除了漂流还有哪里能玩水,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龙门秘境·龙鳞坝

       龙门秘境村落景区位于海拔600-800余米的高山上,沿着蜿蜒的盘山公路,越往里驶入,气温越低,石门、龙上、大山三个行政村散落在沿线的支点上。

       水上项目运动中心

       青山湖因水而美,因水而动。夏日百亩水上森林焕发出新颜,茂盛的枝叶遮挡了酷暑的逼近。

       太湖源溯溪

       因太湖的水系源头之一坐落于此而得名太湖源,森林覆盖率高达98%,是远近有名的避暑胜地,群山环绕,枝木繁茂,像一道绿色屏障矗立在太湖源。

       溯溪是由峡谷溪流的下游向上游涉水登山的一项探险活动,是炎热夏天最好的解暑妙方。景区戏猴坪至神风亭溪流路段,全长约1000米,溪水清澈见底,水源优质。在清凉的峡谷内戏水,溯溪徒步、徒手抓鱼、戏水、打水仗、感受天然矿泉水水疗。

       被大树环拥的天目山,是一座在亿万年的时光里静默的原始森林,入目浓浓绿意,安抚夏日躁动的心,可开启一场沉浸心灵的疗休养。

       大明山18℃溶洞

       在大明山中,有一个18℃的万米溶洞,它就像一个天然的冰箱,洞口冒着丝丝寒气,畏寒者需穿着长袖长衫方感适宜。

       追求刺激的,在大明山还可体验“野溯部落”山谷溯溪项目,克服关卡、逆流而上,结队在水里撒欢打滚,独享夏日之中最凉爽的体验。

       清凉峰镇峡谷

       清凉峰镇峡谷幽深、林木茂密,特别适合夏季避暑。沿着近年来新修建的吉浙线开往石长城剑门景区,沿途的小溪山泉流淌、清澈见底。

       哪怕烈日炎炎的盛夏时分,清凉峰这里的温度往往要较酷暑的城区低六七度,而清凉峰的山溪水,更是清凉。大朋友、小朋友们可以在溪水里自由地玩耍,感受清凉一夏的幸福感。

       村内风景优美,穿村而过的河流平平坦坦,清澈见底,可以玩水、捡鹅卵石,是童年记忆中的小河。河道两边有绿绿的树,太阳照下来,光影斑驳晃动。

       资料/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方远明?通讯员? 程舒影?清凉峰镇?临安文旅?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就我了解的一些情况。浙江整体待遇,杭州、宁波一档,某同学,余杭乡镇,到手18-20。2017年进面过宁波建委,打听到到手14+,公积金+房补5k一个月,现在什么情况不了解。嘉兴、绍兴、台州一档,某同学嘉兴下区直到手15+。台州比较了解,基本到手都有15,三区、温岭、临海比较好,玉环中等,北三县好像要低一些。其他丽水、衢州很低,但也听说最近涨起来了,到手12-15也是有的。总结,浙江公务员应该到手没有低于12的,除了极个别的,比如温州的一些县。浙江的特点是越到基层,工资越高;级别越高,工资越高。一般县区的副科,基本都能20+到手。

       浙江某市,相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不承担行政职能。初级职称月到手6k-7k之间,中级职称月到手7.5k-8.5k之间。公积金含补贴,月到账4k+。年底七七八八在3.5w到4.5w之间。我个人情况,硕士+中级+几年工龄。年入加公积金差一点到20w。

       先说我本人情况,山东人,大学毕业后,本来要考山东的公务员,但是在练手巡考过程中,考上了浙江的小县城公务员,家里权衡一下,让我来浙江上班了,主要考虑浙江公务员的工资高,94年,身高180,体重比较胖220斤,所有人都说我胖,但是从来没人说我丑,相貌偏娃娃脸。不玩游戏,会做饭,自评顾家暖男型,房93平一套,还款公积金后年全覆盖,今年自己还700,无车。我父母打工的,父母无退休,年龄近60岁,市区城郊待拆迁户,拆迁后房子价值300w左右。

       坐标浙江经济排名5.6名城市,19年新考入,基本工资这块,每月应发7500左右,实际到手5100左右,扣除部分是自己负担的公积金、医保、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以及个税。社保这块具体多少其实不用太了解,你就需要明白都是按最高比例缴的。之前去医院看病,我问医生,社保卡里面还有钱吗,医生说,公职人员都是用不完的。大概就是这个意思了。公积金的话是个人单位各一半,也就是各缴纳1500左右。所以再讲远一点儿,夫妻双方如果都是公职人员,分期房贷月供基本上公积金就可以搞定绝大部分。考核奖的话需要看所在单位的上年度考核水平,大概是6万左右。考核再好一些的与再差一些的,1万差距上下起伏。镇街道这种基层单位,另外还有基层补贴。也是看上年度考核水平,3万左右上下起伏。以上就是工资组成的大头部分。其他的话就是平时的一些了,比如每个月饭卡里面会有300进账,食堂的饭菜统一价。其他还有疗休养、十三个月工资、年休等等。这些东西全部加一块在1万左右吧。

       浙江较为发达的三线or四线,工作第三年,年收入到手现金8万多,还有每月600油贴,。公积金本来2k一个月,后来涨到3k一个月,但随之每月工资又降了。

       本人在浙江宁波市区的卫生系统事业单位,19年考的卫生事业编制,现在工作第二年,年收入10w。单位交六险一金。看了看前辈们的工资单,第五年开始,年收入有15w。公积金有6k。工作的话,我只能说不错。没有很大的压力,但也不轻松,但是同事之间相处很友好,真的都像朋友一样。可能也跟我随和的性格有关系。没有太大的志向,这份工作也很适合我。

       浙江这边公务员收入高,性价比高,公积金也高。对大多数普通公务员。收入还可以,时间闲,上升空间就呵呵。宁波北仑和鄞州区的公务员到手差不多30W公积金10W+。镇海这边少点,到手20W多,所以镇海本地都考北仑、鄞州,高新区。街道事业编工作5年到手20W+9W公积金没问题。很多医院公积金按一比四交,因为是特种工作。

       工作十年,进体制内第七个年头,浙江宁波某区级机关副主任科员,去年实际到手20-21万这样,不包含公积金。公积金现在每月7600。如果是乡镇街道里的公务员,每年还能多个3万左右。不过毕竟比我们的事情多好多。

       我对浙江温州市的公务员的工资比较了解,那么我下面就给大家详细分享一下浙江温州市公务员工资待遇怎么样?一个月的工资大概有多少?

       温州市公务员待遇并不高,在浙江处于中下游水平

       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并不是全国各全省统一的,即使在同一个省份,不同城市以及不同区县公务员工资待遇也有一定差异,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地区差。

       因为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是由各个地区财政负担的,因此一个地区财政多高,那么这些地区公务员待遇也可能越高。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广东省,浙江省和江苏省公务员待遇比较高,而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公务员待遇比较低。

       那么温州市属于浙江省,浙江省公务员待遇比较高,处于全国上游水平,排名全国前列。那么温州市公务员待遇怎么样呢,在浙江省大概处于什么水平呢?

       如下图所示,在2021年浙江省各市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排名中,温州市人均财政支出稳居浙江省倒数第一名,还不如丽水市的一半,可以看出温州市财政支出有多可怜。

       因此温州市当地公务员待遇在浙江省并不高,基本上处于浙江省倒数前三名,没办法,毕竟温州市财政支出太低了,在浙江省是最低的。

       温州市各区县公务员待遇差异

       温州市人口非常多,将近1000万,面积也比较大,一共有12个不同区县,而且不同区县经济发展实力差异也比较大,因此不同地区公务员待遇也存在一定地域差。

       如下图所示,在温州市各区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排名中,乐清市财政收入最高,达到了100亿左右,当地财政实力比较强大。而瑞安市财政收入也比较高,达到了80亿,也比较高。

       而泰顺县,洞头区和文成县财政收入比较低,只有10亿左右。其他几个区县财政收入实力排名温州市中等水平。因此不同区县公务员待遇也随着财政收入实力有一定区别。

       温州市公务员待遇究竟有多少?

       一、温州的县城,永嘉,苍南,平阳,文成,泰顺当地公务员待遇基本上一年到手11~12万。

       二、县级市公务员待遇好一点,乐清,瑞安,龙港当地公务员待遇一年到手12~13万。县城和县级市公务员在浙江都是非常低的水准。

       三、温州市区公务员待遇很不错,鹿城区公务员一年大概16万,龙湾和瓯海更高,一年收入大概接近20万。

       四、龙湾某乡镇公务员加上公积金一年全包收入大概18~19万,每年的乡镇补贴大概2.8万。

       五、温州经济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公务员待遇最高,一年全包可达20万多,瓯海公务员一年全包大概20左右,龙湾接近20万,而鹿城公务员只有16万左右。

       县城公务员待遇比温州市区普遍一年少个5~8万,平均到每一天大概一天少200块钱,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市辖区比县待遇好很多的城市在浙江主要有两个,一个城市是温州,一个城市是杭州。

       六、瑞安公务员,2013年上岸,2021年收入仅仅13万,而且还是在街道办,街道公务员比瑞安局里公务员还略微高一些,7年工龄了。

       如果工龄短又是瑞安局办,工资待遇肯定更低一些的。一年收入也就10万多一些。

       七、温州乐清市公务员待遇比较低,和市区瑞安不在一个档次,虽然乐清市财政比较高,但是公务员待遇比较低,财政却不敢发,乐清公务员一月到手工资7000还差点,连洞头区公务员待遇都比不上,同系统公务员,洞头公务员一个月到手达到了8000。

       温州市房价水平

       温州市房价也比较高,如下图所示,在2021年6月温州市12个区县房价排名中,市区房价基本上在两万多,而几个区县房价也在一万多,房价比较高。

       而浙江温州公务员待遇并不高。浙北浙南差一级,浙江南部温州公务员待遇处于浙江倒数第一名,除了龙湾和开发区公务员待遇高一些,其他的区县市都不如浙江丽水公务员待遇好。

       温州市公务员待遇低,年轻人进一个非公检法财政的普通部门,刚开始进体制内一年收入大概在15-18万之间,试用期一年基本就是0.6的系数,面对浙江温州两万多的房价,温州公务员待遇性价比一般,就是温饱而已。

       温州市公务员待遇水平在当地怎么样

       那么温州市公务员待遇在当地怎么样呢,工资到底好不好呢?如下图所示,温州市当地平均工资大概在7000左右,虽然温州市公务员待遇比较低,但是基本上平均一个月到手也有1万多一些,还是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

       总得来说温州市公务员待遇在当地高于平均工资,处于当地中上游水平。但是和当地做生意的收入没法比,只是非常普通的待遇而已。

       总结

       总得来说温州市公务员待遇在浙江省来说比较低,基本上处于倒数水平。普通科员一般一年到手13-15万,全包收入基本上不到20万。

       而温州市市区公务员待遇稍微好一些,开发区和龙湾等地公务员可能一年全包达到20万以上。而温州下面的县区公务员待遇低,尤其是县级公务员待遇基本上全市最低。

       而温州市房价比较高,市区房价大概2万多,公务员平均一个月也就一万多,不吃不喝两个月才能买得起一平,购房压力比较大,生活性价比不高。

       因此有条件尽量避免报考温州市公务员,性价比在浙江倒数,不太推荐。

       当公务员真好

2022绍兴银行浙江嘉兴桐乡二级支行行长公开竞聘公告1人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旅游,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乡村旅游活动,是指依托乡村自然、人文开展的游览、度、休闲、康养、研学、体验等。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的保护、产业发展、秩序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依法设立的乡村旅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乡村旅游;依法建设和管理本村的旅游公共设施;加强自治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利用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发展乡村旅游。

       村民会议可以将文明经营、秩序维护纳入村规民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依法对乡村旅游中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促进其发挥作用。

       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教育宣传、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参与行业政策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应当以环太湖滨湖休闲、西部自然生态、东部水乡民俗乡村旅游为重点,推进乡村旅游品质化、特色化、集聚化发展,促进全域旅游。

       市、区县人民应当按照促进乡村旅游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做到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要求。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地方标准,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鼓励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经营者依法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九条 市人民应当依托世界乡村旅游大会等平台,开展交流研讨、形象宣传、产品推介等活动,提升本市乡村旅游品质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开展乡村旅游发展研究。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推进旅游与农业、文化、科技、体育等产业融合,支持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鼓励依托特色小镇、特色村落、太湖溇港、桑基鱼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丝绸、茶、瓷、湖笔、酒、竹等旅游,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挖掘和利用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农耕文化、农事民俗等旅游,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和周边的旅游,引导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设计、开发、推广乡村旅游线路。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加强跨区域、跨业态合作,共同开发、推介乡村旅游线路,组织相关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引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投资乡村旅游项目。

       市、区县人民应当引导工商资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等共同开发和经营当地的旅游。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利于促进民宿(农家乐)发展的原则,制定民宿(农家乐)管理办法。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民宿(农家乐)等级评定,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民宿(农家乐)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休闲农场、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开展果蔬摘、产品展示、科普教育、农事体验等活动。

       市、区县人民对符合投资、产值、就业、产业规模等要求的休闲农业项目,可以依法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设、使用休闲农业设施。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利用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完善旅游公共设施,挖掘旅游,根据实际推进景区村庄建设。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机构经营景区村庄的,应当对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经营期限、利益分配等进行约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推广景区村庄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购代理机构及时有效发布购信息;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确定为购的入围供应商。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工会组织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交通、食宿、会务和职工疗休养等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挖掘、生产、销售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工艺品、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建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特色商店、农村电商等平台,促进旅游购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推进乡村公路、旅游绿道、旅游集散(换乘)中心、交通旅游驿站、停车场(位)、充电桩、公共厕所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规划开通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的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公交,满足旅游者的交通需求。

       第十九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为乡村旅游经营者办理证照提供便利服务。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合理布局急救站点,为旅游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急救服务;联合红十字会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预留用地空间,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建设用地,应当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发展。

       市、区县人民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和生态“坡地村镇”政策,可以取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差别供地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农村零星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废弃矿山,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重点用于乡村旅游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机构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制定乡村旅游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措施,对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带头人、高层次人才、返乡创业人员等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人才,纳入南太湖系列人才工程。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乡村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实用型乡村旅游专业人才。

       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的培训,提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乡村旅游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拓展服务功能,提供信息咨询、纠纷处理、信用评价等旅游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依法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标志的地方标准。

       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按照地方标准设置标志。

       第二十五条 乡村旅游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经营水上漂流、滑草、滑道、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乡村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未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区县人民确定,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应当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查、调解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旅游消费纠纷。

       有条件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可以建立消费维权预先赔付机制。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建立乡村旅游消费维权调解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七条 旅游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可以取公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防范风险。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保障旅游安全。

       乡村旅游者不得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组织或者实施旅游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其他被救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村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乡村旅游信用信息,依法纳入信用湖州信息系统。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息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不文明旅游记录的规定,促进文明旅游。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或者未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0

        #银行招聘# 导语2022绍兴银行浙江嘉兴桐乡二级支行行长公开竞聘1人,报名时间:2022年8月31日截止, 无 现将招聘公告发布如下:

       绍兴银行是一家成立于19年的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现有员工2500余人,分支机构123家。绍兴银行嘉兴分行为绍兴银行下辖首家异地分行,自2011年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机构数量已达17家,遍布嘉兴五县两区,员工人数已超300人。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培养、选用年轻干部,经研究,决定在行内外公开竞聘二级支行行长。具体公告如下:

        一、竞聘职位

        本次公开竞聘绍兴银行嘉兴桐乡二级支行行长一名,面向行内外公开选拔。

        二、竞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诚实守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吃苦耐劳、敬业爱岗,身体健康。

        2、熟悉银行业务及其职能,掌握银行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营销能力,具有相关岗位上岗资格;

        3、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较为熟悉掌握营销岗位技能业务和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客户和营销经验,敢于开拓创新,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

        4、本科及以上学历,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女不限。

        5、如为行内员工近两年年度考核需在B等以上。

        三、竞聘程序

        本次公开竞聘具体程序为:报名、审核、面试、考察、聘用。

        其中,面试评分设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分别是仪容仪表(10分),沟通能力(20分),应变能力(10分),工作阅历(10分),专业能力(30分),组织协调(20分),由评委根据应聘人员的现场表现进行逐项打分。

        四、待遇

        提供开放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和多元化晋升通道;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五险一金、年休、疗休养等;提供学习培训、午餐/午餐补贴、健康体检等。

        五、应聘方式

        1、请下载并填写《绍兴银行应聘登记表》。

        2、报名方式:以邮件形式发送《绍兴银行应聘登记表》到sxyhjxfh@qq(主题请注明:“竞聘绍兴银行嘉兴桐乡二级支行行长-姓名”)。

        3、初审通过人员,我行将在报名截止日2周内通知面试时间。如审核未通过,应聘材料恕不退还。

        报名截止日期:2022年8月31日。

        招聘咨询电话:0573-82651270叶女士

         附件:绍兴银行应聘登记表

        绍兴银行

        2022年8月15日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试用期人员可以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和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对策研究 ,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 工伤预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 ,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 ,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 ,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 ,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 ,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 ,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 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 ,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 ,由省人民规定。

       第九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并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等情况 ,按照规定确定并调整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 ,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 ,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 ,不得增设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后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十五日内 ,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等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 ,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 ,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 ,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 ,申请材料完整的 ,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 ,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决定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 ,决定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 ,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 ,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 ,认为劳动人事关系无法确认的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 ,书面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申请仲裁。自确认劳动人事关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 ,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 ,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 ,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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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四)工伤康复确认;

       (五)器具配置确认;

       (六)旧伤复发确认;

       (七)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委托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 ,承办下列具体事务: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组织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

       (三)保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四)调查、统计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五)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按照规定已经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且按照规定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未构成伤残等级 ,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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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 ,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 ,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 ,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 ,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 ,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 ,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分别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 ,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保留劳动关系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 ,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 ,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 ,七级伤残为十个月 ,八级伤残为七个月 ,九级伤残为四个月 ,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 ,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 ,发生工伤的 ,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的 ,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包括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缴纳至其退休后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 ,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 ,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 ,二级伤残为十四倍 ,伤残为十二倍 ,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 ,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 ,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 ,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 ,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 ,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 ,但超过六十周岁的 ,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 ,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 ,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 ,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仍要求按月支付的 ,由用人单位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尚未支付待遇总额的工伤保险费 ,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 ,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执行。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被安排工作 ,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 ,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 ,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 ,经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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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单位 ,其工伤保险管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但职工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 ,由省属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总工发(2015)13号: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试用期人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一般来说只要是正式职工是可以纳入疗养的。

       但文件也同时规定,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单位工会商行政并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涉及到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

       所以可能会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限定人员。

       具体疗养的规定如下:

       1.疗休养适用对象:职工疗休养活动应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2.疗休养内容: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也可就地、就近适当安排参观学习,应当充分利用工人疗休养院、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结合,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定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3.疗休养费用: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费中列支。

       好了,今天关于“浙江疗休养自由行注意事项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浙江疗休养自由行注意事项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