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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_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

ysladmin 2024-07-22 人已围观

简介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_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       大家好,我很乐意和大家探讨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相关问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

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_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

       大家好,我很乐意和大家探讨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相关问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各个方面,我会尽力回答您的疑问,并为您带来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1.私人景区的审批手续

2.吉林省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_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

私人景区的审批手续

       1、申请人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规划方案、环评报告等。

       2、审批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有不符合要求之处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更正。

       3、如果审批单位审核通过,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论证。

       4、现场勘查和论证结束后,审批单位根据勘查和论证结果进行综合评估,拟出审批意见。

       5、审批意见报批后,由审批机关根据应当分管的职权进行,如属于国家授权的审批职权,则由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予以公示。

吉林省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风景名胜,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较为集中、由若干景区构成、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游览、观赏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区等。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开发区、度区与风景名胜区景区交叉的区域和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公园、游乐园等,执行本条例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交叉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旅游、文化、宗教、交通、工商、公安、农林、水利、环保、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或者景区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授予的管理职能,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或者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第七条 对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和规划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调查、评价,确定其状况、特点及价值。

       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风景名胜的调查、评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公布。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因情况变化,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应当降级或者撤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原审定机关批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及时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第三章 保  护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和历史风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入口处和有关景点,应当设置保护说明和标牌。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都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或任意改变其形态。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景区及其地带,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是指直接供人游览、观赏的各游览区域以及需要进行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内、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保护区为保护区。

       一、二、保护区范围由所在市、县人民依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并树立界桩标明。第十四条 属国家所有的风景名胜及其景区土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建在风景名胜区内、影响风景名胜保护的单位和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规章制度,保护好植物生态环境。

       禁止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确需间伐更新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经调查鉴定后,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说明,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

       在风景名胜区内集标本、野生药材等,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定点限量集,并不得损坏林木和景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内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经营旅游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旅游工作。第五条 对于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旅游与设施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旅游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遵循先评价环境,后开发建设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批。第八条 禁止兴建宣传封建迷信的旅游景区、景点。第九条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及其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并应做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逐级审核后报院核准;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逐级审核后,报省批准。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度区、旅游景区、景点内擅自石、矿、挖砂、埋坟、、毁坏林木和其他妨碍旅游正常进行的活动。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三条 开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办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查意见,报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非法人分社,应当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未经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出国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第十八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导游资格,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持证上岗,佩戴导游员证,提供规范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接受钱物。

       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聘用不具备导游员资格和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第二十条 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下列事项,均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完结;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旅游行政管理的审核、审批、签署意见;

       (二)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旅游投诉标志,方便旅游者投诉。对旅游者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之间协作开展旅游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签订旅游经营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标准,合理收费;

       (四)不得区别中外旅游者设置两种服务价格,不得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五)严格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六)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合法权利,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服务;

       (七)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合法权利,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服务;

       (八)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好了,关于“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旅游景区的设立由谁审批”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