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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制度范本_景区管理制度范本图片
ysladmin 2024-07-25 人已围观
简介景区管理制度范本_景区管理制度范本图片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景区管理制度范本”的应用场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景区管理制度范本”的应用场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1.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2018修正)
2.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4.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5.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萍乡武功山景区条例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崂山景区区域。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设立的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规定。第四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城阳区、即墨区人民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相关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土地、海洋、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风景区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对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相关区人民应当建立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区人民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补助等经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并组织、引导村(居)民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当地村(居)民、有关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重要系统和重点区域的实施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实施规划编制过程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草案在规划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公示,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岛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其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应当与风景区规划相衔接;在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风景区按照特色、空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
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以及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风景区规划确定并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
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须逐步迁出的开发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迁出。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一、环境卫生管理
1、景区内环境卫生工作由后勤部负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到岗,树立服务观点。
2、景区内公共厕所由专人管理,定期消毒,保证清洗工具清洁完好,不得随意敲打或有意损坏,保持室内外卫生,做到“七无”(无污垢、无明显异味、无蚊蝇、墙地面无圬迹,无蜘蛛网、无烟头、无废纸)。在做好保洁的同时,要做到节约用水。
3、游览区道路、绿化地要保持清洁,无垃圾、无废弃物、无明显踩踏痕迹。
二、室内及个人卫生管理
1、工作人员上岗,必须衣着整齐,穿着协调,因地制宜,适应工作,方便办公,整齐清洁。
2、办公室墙壁不得乱写、乱画、乱钉、乱拉、乱扯和张贴画片。办公桌椅、书柜、文件柜、报纸摆放整齐、统一,整洁美观。
3、提倡戒烟,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4、景区内各经营、游乐、饮食网点要自觉遵守景区各项规定,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做好门前三包和分片环境卫生,不准随意丢弃或堆放垃圾,禁止饲养各类家禽家畜。
三、实施办法及检查处罚规定
1、 后勤部在管理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环境卫生的检查评分工作,对不合格的保洁区要求限期整改。
2、保洁员必须统一持证上岗,由后勤部统一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对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经批评教育无改进者,予以辞退(检查评分标准另定)。
3、经营点环境卫生不合格者,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停业整顿。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下同)、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院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普陀山、洛迦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依法负责朱家尖东部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三)负责普陀山、洛迦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宗教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给排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使舟山市人民依法授予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舟山市人民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依法保障风景区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由省人民审查后,报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风景区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佛教名山、海岛自然风光的文化内涵和自然特性,并应当将风景区内人文、自然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保护制度,加强对风景区海岸沙滩、岩石岛屿、地形地貌、水体、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的保护,做好风景名胜调查登记和风景区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和风景区土地。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破坏风景名胜的活动:
(一)危害文物安全,改变文物原状和周边环境;以刻划涂写等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
(二)擅自捕猎野生动物或者集野生植物,损毁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
(三)开山、开矿、石、砂;
(四)在公墓区外新建、改建和翻修坟墓;
(五)在景物、围栏等设施上刻划涂污、钉挂和绑扎物件;
(六)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七)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
(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的活动。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院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第三条 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 经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第八条 《详细规划》由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纳的情况,以及未予纳的理由。第十一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十四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的保护工作。
三清山管委会根据森林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三清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第十七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在河道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萍乡武功山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例,经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川、河流、湖泊、森林、动植物、重要地质遗迹、特殊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园林、建筑、工程设施、寺庙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民俗风情等。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的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和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游人安全和公共秩序;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隶属人民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调查、评价,确定其状况、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区按照院有关规定,以其观赏、文物、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划分为: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风景名胜区调查、评价,提出风景名胜调查评价报告,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审定公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申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省人民审定公布,并报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申报,院审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审定公布。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由风景名胜区隶属的人民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或者其他标志。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可以设立同名风景名胜区,但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前,应当征求原批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因风景名胜区或者配套设施、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该风景名胜区等级条件的,应当由批准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级或者撤销的意见,报本级人民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或者其周边地区有重大风景名胜发现,或者原有风景名胜价值经重新评价,确认其具备升级条件或者需要扩大范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划定范围或者提高该风景名胜区等级。第十三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不改变风景名胜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隶属关系及其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当地人民应当取措施妥善安置、合理解决。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特点、范围和保护地带,风景名胜保护方案,功能分区和景区划分,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游览线路,各项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景区性质、特点、景点保护与建设方案,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景观建筑的设计方案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萍乡武功山景区(以下简称萍乡武功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萍乡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萍乡武功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统筹协调萍乡武功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萍乡武功山景区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第五条 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萍乡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的派出机构,在萍乡武功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活动;
(七)负责萍乡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萍乡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有关部门和芦溪县人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萍乡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有关部门派驻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分支机构以及萍乡武功山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应当支持、协助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做好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第七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八条 市人民应当对在萍乡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萍乡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第十条 萍乡武功山景区内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有关规划,涉及萍乡武功山景区及其保护地带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萍乡武功山管委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在景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气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动植物、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森林(草甸)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景区,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第十五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应当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建设,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化、无害化水平。
旅游者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萍乡武功山景区,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
依法经允许的驻山单位和经营者应当逐步实行净菜上山、减少包装进货和油烟餐饮,禁止乱倒、填埋厨余垃圾。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管理制度范本”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景区管理制度范本”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