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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_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

ysladmin 2024-07-05 人已围观

简介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_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尽力为大家解答关于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关于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的话题,我们开始讲解吧。1.2023海南税收

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_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尽力为大家解答关于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关于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的话题,我们开始讲解吧。

1.2023海南税收优惠政策

2.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3.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4.海南本地的公司注册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_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海南税收优惠政策

       2023海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进口税收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货物,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营业税优惠: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逐步降低增值税税率;

       5、税收洼地政策: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开发区、园区、产业基地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可以在支付宝上自助办理,步骤如下:

       1、在支付宝或是微信首页搜索“跑政通”;

       2、选择“税收优惠筛查”;

       3、与专员取得联系,提交对应材料即可开始申报。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内发生的旅游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第六条 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

       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科学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海南本地的公司注册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九条 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第十条 旅游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采矿、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海南是中国的一个特殊经济区域,为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海南本地的公司注册享有一些优惠政策。以下是一些海南本地公司注册的常见优惠政策:

       1.自由贸易港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是海南省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推动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

       -根据自由贸易港政策,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本地公司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减免税费、简化行政程序等优惠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为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政策和适用条件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查询。

       3.金融支持政策:

       -海南为本地公司提供金融支持政策,以促进企业发展。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低息贷款、融资担保、资金补贴等,旨在帮助本地公司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4.行业特定政策:

       -海南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也可能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旅游、高科技、绿色产业等。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用地政策等,以鼓励相关行业的发展。

       结束:

       海南本地的公司注册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如自由贸易港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行业特定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和适用条件可以根据海南省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查询。在注册公司之前,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以了解最新的政策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以上内容是由猪八戒网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好了,今天关于“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海南景区免票政策法律法规”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