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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商品价格管理制度_景区商品价格规定

ysladmin 2024-07-04 人已围观

简介景区商品价格管理制度_景区商品价格规定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景区商品价格管理制度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

景区商品价格管理制度_景区商品价格规定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景区商品价格管理制度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甘肃省旅游条例

2.文旅部:国庆中秋假期A级景区完善门票预约管理制度

3.江西省旅游条例的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5.包头的湖光山色:石门风景区

景区商品价格管理制度_景区商品价格规定

甘肃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指导、协调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结合旅游特色,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旅游发展第八条 具有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第九条 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等。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和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服务设施作出一体化规划。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相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性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保护文物古迹,保持民族特色、历史风貌和自然风貌。

       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规划旅游功能,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旅游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本省旅游经营者加强与省外旅游经营者的联系与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队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七条 交通部门对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淡季允许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运营,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第十八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建立价格协调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价格听证,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系统,开展旅游调查与分析,及时发布旅游信息,实现区域间的旅游信息共享。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立不同时期旅游活动的重点和主题,组织协调旅游经营者进行促销活动。

       鼓励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创建旅游品牌。

文旅部:国庆中秋假期A级景区完善门票预约管理制度

       一、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二、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拖着不办。

       三、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五、严禁参与**活动。

       六、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七、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八、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

江西省旅游条例的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汽车之家?新闻]?9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文化和旅游假日市场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督导A级旅游景区完善门票预约管理制度;制止餐饮浪费,推出小份菜,推广“分餐制”。

通知要求,要完善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督导A级旅游景区按照“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完善门票预约管理制度;督导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严格落实在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和购物场所等方面的疫情防控要求;督促星级饭店严格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开展定时消杀。

要狠抓责任落实,严守安全底线。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要对旅游产品、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督促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灭火、游乐设备安全检查等工作,督促星级饭店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与宣传、公安、交通、卫健、应急、气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

要加强综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贯彻落实于10月1日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监管网络表演、**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等,畅通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旅游投诉热线。要丰富产品供给,完善公共服务,通过培育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智慧景区”服务水平、完善引导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提升游客游览体验。

通知还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推进文明旅游。引导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加强自律,推出小份菜,推广“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引导游客按需取餐,文明就餐,拒食野味,剩菜打包,落实“光盘行动”;引导游客遵守旅游活动中的疫情防护要求、安全警示和文明旅游规定。(编译/汽车之家?李娜)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不得跨旅游景区景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攀岩、漂流、蹦极等旅游项目,应当具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

       (二)不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三)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

       (四)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五)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六)以营利为目的,在旅游景点设置影响旅游者自由摄影的设施;

       (七)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书面合同,并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旅游者,并协商妥善解决。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旅游需要,设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标志和公安警务室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时段控制,并事先进行宣传公告,做好旅游高峰期游客疏导工作。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旅游景区景点在设置单一门票的同时,可以与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设置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应各类单一门票价格之和。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并设立明确的标志。

       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月票、季票、年票制。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旅游购物场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需要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旅游网络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旅游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等旅游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第六章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实施、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并督促整改。

       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赴现场实施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在旅游景区景点公布投诉电话,依法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颁发有关旅游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三)违法向旅游经营者收费、摊派或者实施处罚的;

       (四)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二)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旅游业发展利用且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三)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等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包头的湖光山色:石门风景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石门风景区(昆都仑水库)位于包头市北阴山山脉的峡谷中,隶属包头市水库管理处。因流经景区的昆都仑河古称“石门水”而得名。景区面积16平方公里。是国家AAA级景区、国家水利风景区、自治区森林公园、自治区旅游系统青年文明号和包头市优秀旅游区等。景区内有天鹅、雁、水鸭、狐狸等多种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松、柏、衫、白桦、刺梅等数十种植物,景区集自然、工程、**、人文、四大景观于一体。湖光山色、风景宜人,是一处观光、**、休闲、度假、避暑的风景胜地。

       景区四周山峦叠翠、逶迤绵延、红线山峰处神龟望月、驼峰对出等奇景,灵气古足,犹如天设地造。南山处森林风光、郁郁葱葱、遮天蔽日、景色迷人。更有西边美景,翠色峰林中嵌有黄土沙漠,峰林深处则有佳木葱郁、鸟鸣枝头、鹰击长空之镜。

       景区中央是有依托水库大坝形成的高峡出平湖壮景,水面如镜,烟波浩淼,上下天光,一碧万顷,鸿雁戏水、野鸭争凫,水鸟翻飞逐波,鱼儿浮沉逗乐。坝下清泉,无声自流,低头可鉴、掬起可饮,水绕山成形,山仗水显秀,青山倒影,况相媲美,虚实相错、美不胜收。

       漫步景区,一步一景,步步融情,浏览古道风光,赏心悦目。坐游船,观山水,心潮澎湃;乘滑轨车,惊心动魄,新奇刺激;溜高空滑索,魂起魄落;踏步钢索吊桥,荡荡悠悠,犹如半空之中行走……

       丰富的人文景观有“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秦蒙恬北筑长城”、“汉武帝北巡单于台”、“昭君出塞”,相传昭君出咸阳、达九原郡、穿石门峡谷抵漠北,一路悲歌泣语,颇为悲壮。其中石门峡谷为今日昆都仑河谷。

       包头市水库管理处树立旅游兴水发展理念,大力拓展旅游产业发展空间,精心做好经营品牌的文章,扩建了110国道通往景区的专用公路,硬化了景区内的游步道;在拦河坝下建设了石门休闲广场,坝下雁栖湖朔石护岸,监水建设了组合凉亭、钓鱼廊和雁栖湖南侧小游园。通过招商引资、职工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了仑泉山庄、西湖别墅、昆仑国际滑雪场;开发了画舫、游艇、滑道、卡丁车、山地越野车、太空飞船、速降、滑草等游乐项目。

       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了各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产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杜绝了乱涨价、乱收费。公布投诉电话,专人受理投诉,景区注重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基本上做到了零事故,零投诉,提升了景区形象和声誉。

       景区的可进入性、游赏性增强了游客的旅游乐趣,延长了逗留时间,让人流连忘返。故有,鹿城忆,最忆是石门,雁栖湖边观水鸟,拦河坝上看潮头,何日更重游。汉唐古道,山水石门。石门风景区是观光、度假、休闲的风景胜地,也是普及科学、教育、文化的理想之地。

       好了,关于“景区商品价格管理制度”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景区商品价格管理制度”,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